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,越來越多的家庭都面臨著房屋拆遷,此時就出現了一件讓民眾糾結的事情,自己家拆遷了是要房還是要錢呢,到底選擇哪種補償方式才劃算呢。
我們來看法律規定,根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的規定解讀如下,拆遷戶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,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,另外還有產權加貨幣的補償方式。
要錢
也就是將房屋、附屬物或者地上物的價值全部轉換成人民幣,選擇要錢的最大好處就是簡單方便又快捷,拆遷方支付補償后沒有了后顧之憂,不會在后續的程序中出現糾紛,自己可自由支配,同時也存在一定弊端,想要爭取更多的補償困難非常大,僅憑拆遷戶的談判很難提高。
要房
選擇要房的補償方式不難理解,只是將拆遷戶拆之前的價值轉換成拆后的房屋面積,產權置換又分為異地安置和原地安置,異地安置是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在原址建設安置房屋,所以在其他地方建設回遷房屋,原地安置就是在拆遷之前的地方建設回遷房屋。
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房價日益上升,房產也成為百姓手中最值錢最保值的東西,所以選擇要房帶來的增值率將大大上升,多套房屋的也可以用于出租為自己帶來收益,特別是一二線的大城市,要房肯定是更劃算一些。
選擇要房最麻煩的在于以后出現糾紛的幾率很大,建設多年的安置房屋成為爛尾樓該怎么辦,建成的安置房屋屬于豆腐渣工程又該怎么辦,總之建好的房屋沒有達到自己預期的居住標準,拆遷戶是住還是不住呢。
所以不管選擇哪種補償方式,都有利有弊,其中的利弊需要拆遷戶自己權衡,并不是說一定會出現糾紛,我們所說的只是可能會出現的問題。
具體該選擇哪種補償方式,要錢還是要房,也只能是拆遷戶自己決定,因為拆遷戶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情況。
如果拆遷戶身處一二線的大城市,并且有一定的地理位置,我們還是建議拆遷戶選擇要房,不管什么時候,大城市的房價都不會有大的下降,反之,如果自己在一些小縣城,并且已經有了其他居住的場所,那么可以選擇要錢。
所以不管要錢還是要房,只有拆遷戶自己權衡利弊決定,不管哪種補償方式,只要適合拆遷戶自己家庭的就是最劃算的。